(2015)潮中法民一终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沈泽佳与许浩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泽佳,许浩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中法民一终字第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泽佳,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潮安区彩塘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浩钿,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潮安区彩塘镇。委托代理人:沈利辉,广东乙丙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泽佳因与被上诉人许浩钿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不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4)潮安法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泽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上诉人沈泽佳撤回上诉处理;二、双方当事人按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4)潮安法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执行。本案受理���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上诉人沈泽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菊审 判 员 康森炎代理审判员 李奕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