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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法执复字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余红磊复议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红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许法执复字8号申请复议人:余红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安新,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余红磊因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襄法执拘字第113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余红磊认为襄城县人民法院违反相关规定,连续实施拘留措施,拘留决定不当,请求予以撤销(2015)襄法执拘字第113号拘留决定书。经审查,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襄法执罚字第105号拘留决定书,拘留理由针对被执行人余红磊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实施拘留措施。该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襄法执拘字第113号拘留决定书,理由为被执行人余红磊在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其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后,余红磊拒不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红磊先后实施不同行为,拒不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决定,理由充分,方法正确,措施得力,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余红磊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拘留决定。审 判 长  许宏伟审 判 员  吕军尚代理审判员  郭林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介苏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