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志江、房东霞与被执行人赖井江、王桂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267号申请执行人赵志江,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台吉镇西台吉村*组****号。申请执行人房东霞,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大三家乡大三家村*组***号。被执行人赖井江,男,1958年9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北票市台吉街金山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王桂丽,女,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台吉街金山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赵志江、房东霞与被执行人赖井江、王桂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北民交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3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赖井江、王桂丽在继承死者赖宏波遗产范围内赔偿申请执行人赵志江、房东霞因赵新宇死亡发生的死亡赔偿金249024元,但被执行人赖宏波没有遗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终结,故本案终结执行。在赖宏波有遗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凭此裁定无需在交纳执行费用,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北民交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