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执字第5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煜明与李祖君、李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煜明,李祖君,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535-1号申请执行人:张煜明,男,壮族。被执行人:李祖君,男。被执行人:李青,女。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江民一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煜明与被执行人李祖君、李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李祖君名下有车牌号为:桂A×××××丰田牌小型轿车壹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锁定被执行人李祖君名���车牌号为:桂A×××××丰田牌小型轿车壹辆,查封期限为年,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7年5月14日。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