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朱秋静犯故���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秋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458号罪犯朱秋静,,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原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铜法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秋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共同赔偿被害人11384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五中法刑执字第013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朱秋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秋静在服刑期间获2次记功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秋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秋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