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马某、冶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冶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刑初字17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2013年6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8月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6日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冶某某,男1978年5月1日出生。2013年6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8月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6日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12月16日以宁东检刑诉(2014)468号起诉书向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冶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你院以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以东检刑撤诉(2015)3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作出撤回起诉决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决定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且与法律相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晓杰审 判 员 马守彪人民陪审员 李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晓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