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谢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钟先明(代理权限:收集证据,参与调解,参与诉讼,申请撤诉,接收法律文书),随县环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