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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尹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420号原告尹某,农民,电话。委托代理人陈吉寿,衡阳县台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农民,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经亲友做工作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承担。审 判 员  罗红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文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