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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5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农民。2014年12月13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徐某容留王某乙、王某甲在其上盘镇甲石头村62号家中(下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容留王某乙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容��王某乙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4、5月份一天,被告人徐某容留王某乙在其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屈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