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终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姜国友与姜明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明利,姜国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终字第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明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国友。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姜明利与被上诉人姜国友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姜明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姜明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明强代理审判员 金永祥代理审判员 潘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燕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