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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钟华俊、曾桂香与王锦生、刘雪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华俊,曾桂香,王锦生,刘雪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15号原告钟华俊,男,1963年2月7日生,汉族,教师,住武平县。原告曾桂香,女,1964年9月1日生,汉族,住武平县。被告王锦生,男,196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武平县。被告刘雪英,女,196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武平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东方,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文川,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华俊、曾桂香与被告王锦生、刘雪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华俊、曾桂香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华俊、曾桂香以原、被告将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华俊、曾桂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华俊、曾桂香负担。审 判 长  肖发禄人民陪审员  肖富华人民陪审员  修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 鸿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