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6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关鑫与王璐、李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鑫,王璐,李凯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678-1号原告关鑫,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东宁。被告王璐,女,汉族。被告李凯,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关鑫诉被告王璐、李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璐名下辽XX车辆。担保人关竹林、徐英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XX号、建筑面积116.89平方米的房屋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关竹林、徐英所有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XX号、建筑面积116.89平方米的房屋;二、查封被告王璐名下的辽XX车辆。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祁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