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民初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盐城市蓝顺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与中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蓝顺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中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2772号原告盐城市蓝顺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建军中路(东郊新村二号组团5-1号115-2号)。法定代表人陈正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泽民。被告中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城南新区盐渎东路101号1幢。法定代表人姚志祥,经理。委托代理人韦乃华、刘卫国。被告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盐城市亭湖新区机场路和新河路交界处。法定代表人:朱超,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军,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蓝顺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泽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蓝顺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蓝顺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蓝顺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20元,依法减半收取19960元,由原告盐城市蓝顺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律心审 判 员 蔡福庆人民陪审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歆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