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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潘永红与戴吴辉、陈满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永红,戴吴辉,陈满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潘永红。被执行人戴吴辉。被执行人陈满妹。申请执行人潘永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秀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戴吴辉、陈满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8033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已和解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