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柳承文与程崇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承文,程崇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2261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2261号申请执行人柳承文,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程崇京,男,1971年9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承文与被执行人程崇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我院管辖范围内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经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该案,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4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蔡伟明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朱跃星(本页无正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