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巧玲与陈庆怀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巧玲,陈庆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王巧玲,女,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庆怀,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巧玲与被执行人陈庆怀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庆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庆怀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庆怀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庆怀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320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