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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巧玲与陈庆怀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巧玲,陈庆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王巧玲,女,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庆怀,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巧玲与被执行人陈庆怀侵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庆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庆怀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庆怀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庆怀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320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