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搬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小芳与刘飞飞、卢小娟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芳,刘飞飞,卢小娟,卢宗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吴小芳。委托代理人贲志锴、章正建(特别授权)。被告刘飞飞。被告卢小娟。被告卢宗明。原告吴小芳与被告刘飞飞、卢小娟、卢宗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吴小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小芳承担。审 判 长 徐 洁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人民审判员 袁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