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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搬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小芳与刘飞飞、卢小娟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芳,刘飞飞,卢小娟,卢宗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吴小芳。委托代理人贲志锴、章正建(特别授权)。被告刘飞飞。被告卢小娟。被告卢宗明。原告吴小芳与被告刘飞飞、卢小娟、卢宗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吴小芳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小芳承担。审 判 长  徐 洁代理审判员  赵容容人民审判员  袁国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