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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苍南县永新设计制版厂与台州市佳迪软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永新设计制版厂,台州市佳迪软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948号原告:苍南县永新设计制版厂。法定代表人:黄通灵。委托代理人:谢作陈。被告:台州市佳迪软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李敏。原告苍南县永新设计制版厂与被告台州市佳迪软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起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台州市佳迪软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制版定作费计人民币315199元,并赔偿自2015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存在刀版定作关系。截止2014年11月20日,被告台州市佳迪软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苍南县永新设计制版厂制版费人民币315199元,由被告出具对账单一份为凭。后被告台州市佳迪软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未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市佳迪软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苍南县永新设计制版厂定作报酬人民币315199元,并赔偿原告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0元,依法减半收取3015元,由被告台州市佳迪软包装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03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审判员 金 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伟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