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叶细牛与广州迎福酒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细牛,广州迎福酒家有限公司,广州市黄鳝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唐建强,唐志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叶细牛,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迎福酒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路26号地段100-110号103、202房。法定代表人:李景全。委托代理人:朱汉平、宋伟强,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黄鳝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执信南路116号302房。法定代表人:唐建强。被告:唐建强,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唐志明,住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受理原告叶细牛诉被告广州迎福酒家有限公司、广州市黄鳝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唐建强、唐志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依法于2015年5月14日8时45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细牛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叶细牛负担。审 判 长 卢继忠审 判 员 王庆勋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本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