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民保字第000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朱永军与马玉祥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8)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永军,马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保字第00031-12号申请人:朱永军,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马玉祥,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人朱永军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马玉祥名下的价值600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朱永军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广场西路19号(景文购物中心)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