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6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运昌、曹建伟等与徐喜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昌,曹建伟,徐喜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018号原告刘运昌,男,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原告曹建伟,男,1976年4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委托代理人金淑英,女,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喜增,男,1943年3月7日生,汉族,安国市人,现住保定市北市区。本院受理原告刘运昌、曹建伟与被告徐喜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被告徐喜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已离开住所地二十多年,现经常居住地在保定,不在安国市人民法院管辖区内,申请本院移送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申请与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徐喜增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立代理审判员 刘 雨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扈佳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