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博法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蔡晚华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蔡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桥东三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劲松,局长。被执行人蔡晚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博罗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蔡晚华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8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停止博罗县石湾镇印花厂的生产并处2万元罚款。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蔡晚华在中国农业银行博罗石湾中路支行的存款2070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以清偿债务,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罗春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贵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