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邻水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强明与被执行人任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明,任珍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刘强明,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22日,住邻水县鼎屏镇。被执行人任珍龙,男,生于1977年10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宏观乡。申请执行人刘强明与被执行人任珍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3)邻水民初字第38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良峰执行员  黄光明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