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杨杰与陈瑞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杨杰。被执行人陈瑞国。申请执行人杨杰诉被执行人陈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瑞国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号3号楼8单元301号房产一套。现因申请执行人杨杰与被执行人陈瑞国已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杰要求解除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陈瑞国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号3号楼8单元301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