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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尤红丽与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083号原告:尤红丽,女,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李明,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红丽诉被告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红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尤红丽负担。审判员  王连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