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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2655号-2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永鑫实型铸造有限公司与宋振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永鑫实型铸造有限公司,宋振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655号-2原告无锡市永鑫实型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村工业集中区54-6地块。法定代表人GOBLETBERNARDMARIECHRISTIANPAUL,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王佳乃,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寅,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永鑫实型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鑫公司)与被告宋振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永鑫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宋振华已经对同一份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为减少诉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鑫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鑫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已由永鑫公司预交),由永鑫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艳丽代理审判员  牛文冉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