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哈市立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哈密市耶林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金盛镁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密市耶林物资有限公司,新疆金盛镁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市立保字第34-1号申请人:哈密市耶林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家俊职务:职员。被申请人:新疆金盛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新义。申请人哈密市耶林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金盛镁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哈密市耶林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金盛镁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877697.01元(捌拾柒万柒仟陆佰玖拾柒元零壹分)。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哈密市耶林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金盛镁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877697.01元(捌拾柒万柒仟陆佰玖拾柒元零壹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小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沙鹏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