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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王吉业与被告赵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业,赵龙,王淑丽,赵希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81号原告王吉业,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书明,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龙,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淑丽,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籍贯济南市,现住莱州市。被告赵希扬,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范子丽,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业与被告赵龙、王淑丽、赵希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吉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50元,共计1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XX人民陪审员  李希顺人民陪审员  杨文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元--2----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