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献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献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87号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陈跃卫。法定代理人张娜。委托代理人马德福,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献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负责人李志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491号。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震龙,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周献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河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周献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周献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书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宝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