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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周伯西诉周伯荀、罗登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伯西,周伯荀,罗登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153号原告周伯西,女,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刘刚,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波,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伯荀,女,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罗登吉,男,194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伯西诉被告周伯荀、罗登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伯西以与被告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伯西撤回对被告周伯荀、罗登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为137元,由原告周伯西承担。审判员  郑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