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周伯西诉周伯荀、罗登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伯西,周伯荀,罗登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153号原告周伯西,女,195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刘刚,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波,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伯荀,女,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罗登吉,男,194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伯西诉被告周伯荀、罗登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伯西以与被告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伯西撤回对被告周伯荀、罗登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为137元,由原告周伯西承担。审判员 郑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