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江西互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赣裕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互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赣裕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62号原告江西互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望城新区管委会4楼411室。组织机构代码59377128-0。法定代表人杨琦,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秋云,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510554221。被告上海赣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新建路94号3幢113室。组织机构代码:68878759-2。法定代表人罗文武,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310666890。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互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互赢公司”)诉被告上海赣裕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裕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注册地及经营地在金山区张堰镇新建路94号3幢113室,应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1月1日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运输货物,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4月26日被告赣裕公司出具的货运单,上面记载南昌收发货点在南莲路立交桥春迅停车场内,属本院辖区范围,依据法律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双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享有管辖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赣裕物流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游 涛人民陪审员 黄 华人民陪审员 廖毛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毕艳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