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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蒙牛乳业(尚志)有限责任公司与尚志市育龙牛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牛乳业(尚志)有限责任公司,尚志市育龙牛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171-1号申请执行人蒙牛乳业(尚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育龙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育龙牛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349,260.00元,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