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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杨某甲,务工。被告:陈某,务工。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志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程峻、人民陪审员李广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杨某甲与陈某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定亲,同年4月15日领取《结婚证》。2009年1月6日生女儿杨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从2009年3月分居生活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一、与陈某离婚;二、女儿杨某乙由杨某甲抚养教育成人,不需陈某承担女儿抚养费。原告杨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杨某甲与陈某是合法夫妻;证据二、《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女儿杨某乙的出生情况。被告陈某书面答辩称:一、同意离婚;二、女儿杨某乙由杨某甲抚养教育成人,陈某不承担女儿抚养费。被告陈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审核,原告杨某甲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提供的证据,真实、客观、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杨某甲与陈某于200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定亲,同年4月15日领取《结婚证》。2009年1月6日生女儿杨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双方从2009年3月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2月27日,杨某甲以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另查明:杨某甲与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一、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陈某从认识到结婚时间较短,婚姻感情基础不牢,婚后缺乏交流和沟通,未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导致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就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杨某甲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被告陈某表示同意,足以认定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陈某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杨某甲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原告杨某甲要求女儿杨某乙由杨某甲抚养教育成人,被告陈某不承担女儿抚养费,被告陈某表示同意,故女儿杨某乙由原告杨某甲抚养教育成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女儿杨某乙由原告杨某甲抚养教育成人,陈某不承担女儿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胡志勇审判员程峻人民陪审员李广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肖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