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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罗时才与遵化市张庄子铁选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罗时才,农民。被执行人:遵化市张庄子铁选厂。法定代表人:詹立立,该厂业主。申请执行人罗时才与被执行人遵化市张庄子铁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4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0元,执行费5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48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颖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