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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徐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徐某甲、徐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徐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张磊,江阴市霞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甲、徐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周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徐某甲、徐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甲、徐某乙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周某已预交),由周某负担。审判员  康晓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