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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申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吉林大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君、孙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大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君,孙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4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大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唐丽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文忠,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君,男,1957年10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委托代理人:王泽宇,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鹏,男,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大唐公司职工,住磐石市。再审申请人吉林大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君、孙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吉林大唐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世秀代理审判员  寇承魁代理审判员  宋姜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佳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