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阿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湟刑初字第00142号公诉机关湟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某某,男,1987年3月4日出生,藏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湟中县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现在居住地候审。湟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湟检公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湟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寇才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湟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阿某某在李家山镇某村村民李某某的小卖部内以阿某甲家人向自家扔垃圾之事与阿某甲发生争执,后阿某某将阿某甲殴打致伤。经湟中县公安局(湟中公鉴通字(2015)3号)鉴定为轻伤二级、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青正信司鉴所(2015)临检字第301号)评定阿某甲系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阿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但当庭辩称:1、案发时,两人因小事争吵,阿某甲主动扑过来,他才出手打阿某甲,他对阿某甲的殴打行为属一般殴打,不是故意伤害;2、被害人阿某甲以前因摔倒腰部受过伤,鉴定意见中提到的伤情不能完全是其殴打造成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阿某某在本县李家山镇某村村民李某某的小卖部内以阿某甲家人向自家扔垃圾之事与阿某甲发生争执,争吵过程中阿某某对阿某甲进行殴打,造成阿某甲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5年3月2日,被告人阿某某主动到李家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阿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阿某甲医药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各项经济损失总计33118.27元,已付1000元医药费,剩余32118.27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张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阿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湟中县公安局湟中公鉴通字(2015)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青正信司鉴所(2015)临检字第301号伤残定级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阿某某称其殴打被害人阿某甲是一般殴打,不是故意伤害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阿某某作为成年人故意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的损害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阿某某认为被害人阿某甲伤情鉴定的损伤后果不完全是其殴打造成的辩解,经查,被害人阿某甲几年前摔倒后受伤部位是腰部,而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评定的被害人阿某甲损伤部位是蛛网膜部位,即因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评定为轻伤二级,故被告人阿某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阿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对被告人阿某某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阿某某系初犯、偶犯,且与被害人阿某甲系亲戚关系并是邻居,为使双方当事人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和睦相处,营造和谐相处的社会氛围,根据被告人阿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村社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阿某某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赵守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 娜审理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