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4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重庆永安三峡库区运输有限公司与黄世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永安三峡库区运输有限公司,黄世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502号原告重庆永安三峡库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乌龙池171号春天花园20幢,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715367-7。法定代表人张吉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文军,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世美。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永安三峡库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世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世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世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永安三峡库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世美的起诉。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3575元,应收400元,由原告重庆永安三峡库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收原告案件受理费3575元,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3175元)。审判员 邓光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虹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