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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6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宋振元与董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6246号起诉人宋振元,男,1941年出生。宋振元起诉称:2015年1月28日上午,宋振元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控告材料,由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接待员董斌接待,董斌听完控告内容后,不收取控告材料。宋振元要求与其理论,后董斌出言不逊,对宋振元进行侮辱、诽谤。宋振元认为董斌的行为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董斌向宋振元赔礼道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宋振元前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递交控告材料,对董斌在接待答复过程中的言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所诉事项不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宋振元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培培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刘坤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智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