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姚瑶诉被告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姚瑶,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847号原告张姚瑶,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街6号,主要营业地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法定代表人杨丹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姚瑶诉被告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淼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姚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张姚瑶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丛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