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程起敏、王柳明与王柳明、武汉和昱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463号原告:程起敏。被告:王柳明。被告:武汉和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武汉国际商务中心a栋1501号。法定代表人:王柳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起敏诉被告王柳明、武汉和昱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起敏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起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起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1209元,由原告程起敏负担(已付)。审判员  柳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