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5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德良与王德华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良,王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5015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良。被执行人王德华。王德良诉王德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7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王德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德良10万元款项及利息(利息自2005年1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220元,由被告负担。王德华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德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德华配偶熊惠华名下位于金水区××房产(产权证号:××)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王德华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