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宋金付与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丁高磊、朱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付,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丁高磊,朱建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038号原告宋金付,男,汉族,1960年7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帖海燕,郑州市二七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商城东路236号5号楼3单元27层2701号。法定代表人张玉东,该公司负责人。被告丁高磊,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被告朱建军,男,成年。原告宋金付诉被告河南省长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丁高磊、朱建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金付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金付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宋金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金付承担。审判员 刘政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