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孟庆坤与河南恒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坤,河南恒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坤。法定代理人孟宪安。被执行人河南恒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任董事长。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恒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孟庆坤工资款16500元,案件受理费2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恒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667元。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