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程传治,曹县磐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 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