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大庆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春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兰德地区经九街西侧。法定代表人郭秀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拥华,大庆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春红,女,汉族。原告大庆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春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庆民二终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春红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主动交纳了本案全部执行款、执行费共计13658元。现本院已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大庆和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民二终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