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衡水宏大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宏大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衡水宏大工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至本院财务账户中,因另案石家庄联合盛鑫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该款项予以诉讼保全,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衡桃民三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民二终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月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