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民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初字第00753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唐甲。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瑶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并草率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投,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经常吵打,且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屡教不改,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唐乙由原告抚养,唐丙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被告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的话,我要求带两个孩子,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共计1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X月XX日举行结婚仪式,XXXX年XX月XX日补领结婚证,XXXX年XX月XX日生长女唐乙,XXXX年XX月XX日生长子唐丙。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共同抚育子女、建设好家庭。原、被告双方应当珍惜彼此间的感情,发生矛盾和误解后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宽容、相互谅解,妥善处理分歧问题,而不应草率提出离婚。本案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但双方并无太大矛盾,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为了维护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和谐稳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240元。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戈杉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