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767号原告:徐某,个体工商户。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白兴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志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