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民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袁焕杰、袁磊与雷德民、雷艳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雷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619号原告袁某某,男,汉族,1964年1月出生,村民,住朱集乡袁庄。原告袁某某,男,汉族,1986年9月出生,村民,住朱集乡袁庄。被告雷某某,男,汉族,1962年出生,村民,住朱集乡大雷楼。被告雷某某,女,汉族,1989年出生,村民,住朱集乡大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袁某某诉被告雷某某、雷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辉审 判 员  潘恒修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彭东飞 来自